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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总队办事细则

[接上页]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之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主任秘书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4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雇员、医师、药师、护士、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警务佐、队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5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6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由总队长视需要召开。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所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及其他指定人员出席参加。
  
  第 27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8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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