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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组、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之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总队长、副总队长、主任秘书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副大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大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改进、建议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副中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中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中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小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队员(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4 条 秘书、督察、督察员、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雇员、医师、药师、护士、警务员、总务员、保防管理员、警务佐、队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5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6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由总队长视需要召开。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组、室、中心及所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各大、中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该大、中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及其他指定人员出席参加。 第 27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8 条 本总队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