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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治安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行动搜证训练、勤务派遣及处理。 十、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分发案件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加给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事项。 八、退休员警及遗眷照顾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十、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十三、员警个人事由出入境案件事项。 十四、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十五、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相关业务。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工作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预 (概) 算之筹编及执行事项。 二、编造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计划预算变更、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执行之控制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销毁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十、会计制度之设计及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十一、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之会同监办事项。 十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及财务管理、库存现金查核事项。 十三、内部查核及财务查核事项。 十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六、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医务室之职掌如下: 一、医务行政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员警、替代役警察役役男、训练班学员、退休人员与眷属之诊疗及意外伤害之救护。 三、医疗器械及药材之购置、分配、保管事项。 四、员警与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健康保健及传染病之追踪治疗。 五、餐厅、厨房之卫生清洁会同检查事项及营区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机动勤务及各项竞赛之医疗救护。 七、卫生教育及家庭计划之宣导。 八、其他有关医务工作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情报、突发事件及上级或相关单位之联系、报告、通报、督考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转达事项。 三、各项勤务之支援、指挥、管制、调度、协调事项。 四、有关特殊治安状况之预警提报事项。 五、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及推展事项。 六、办理申请派遣航空器相关作业。 七、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3 条 大队承总队之命,执行秘书、警务、督训、后勤、保防、医务及勤务指挥中心等工作事项。 第 14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项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5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