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总队办事细则

[接上页]

  八、治安情报资料搜集之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行动搜证训练、勤务派遣及处理。
  
  十、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分发案件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事项。
  
  四、奖惩案件及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加给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事项。
  
  八、退休员警及遗眷照顾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十、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十三、员警个人事由出入境案件事项。
  
  十四、员警后备军人申请尽后 (逐次) 召集事项。
  
  十五、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相关业务。
  
  十六、其他有关人事工作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预 (概) 算之筹编及执行事项。
  
  二、编造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计划预算变更、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执行之控制及收支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销毁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十、会计制度之设计及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与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十一、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等之会同监办事项。
  
  十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及财务管理、库存现金查核事项。
  
  十三、内部查核及财务查核事项。
  
  十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六、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七、其他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医务室之职掌如下:
  
  一、医务行政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员警、替代役警察役役男、训练班学员、退休人员与眷属之诊疗及意外伤害之救护。
  
  三、医疗器械及药材之购置、分配、保管事项。
  
  四、员警与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健康保健及传染病之追踪治疗。
  
  五、餐厅、厨房之卫生清洁会同检查事项及营区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机动勤务及各项竞赛之医疗救护。
  
  七、卫生教育及家庭计划之宣导。
  
  八、其他有关医务工作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情报、突发事件及上级或相关单位之联系、报告、通报、督考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转达事项。
  
  三、各项勤务之支援、指挥、管制、调度、协调事项。
  
  四、有关特殊治安状况之预警提报事项。
  
  五、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及推展事项。
  
  六、办理申请派遣航空器相关作业。
  
  七、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事项。
  
  第 13 条
  
  大队承总队之命,执行秘书、警务、督训、后勤、保防、医务及勤务指挥中心等工作事项。
  
  第 14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总队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总队重要事项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5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总队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