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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路线中心线每五百公尺标绘其里程数,并将曲线起讫点、平面曲线半径、交岔角度,及车站、号志所、隧道、桥梁之名称与位置一一记明。 (三) 路线遇有与其他铁路或轨道交岔连接或接近时,应记明该铁路或轨道前后各一公里之中心线。 (四) 遇有建筑物接近路线必须拆除,重要河川溪流必须改道,重要横交道路轨道必须改筑或与其他铁路交岔接近连络之情形者,均应标记相关局部地形及设计概要。 (五) 路线部分如系使用市街地区者,应另附平面图。 (六) 电化铁路应另附铁路平面图,记明变电站、变电所、电化线路、电线标、埋线及维修人孔之位置、埋线之深度、电线线路之经过地名及附近之市、镇、乡、村名称,电线杆号码、道路宽度、电线杆距离道路之宽度,最近地区之地段号数,不属于铁路之电灯线、电力线与其他电化铁路所用之电之一部线交岔或接近之处所,电化线路一百公尺内之电信线路、号志线路等之位置,其回线之一部如需使用非铁路用地时,轨道二百公尺内埋设之金属线、金属管、其他金属体及发电机之接地系统相关位置等,均应记明。 二、实测纵剖面图: (一) 比例尺高度不得小于二百分之一,每二十公尺应标记路线中心线之地形及路基面高程、路堤高度及路堑深度,并记明隧道桥梁之长度、桥梁之种类及孔数、车站及号志所之名称与中心里程、重要平交道之位置及路线坡度,并在该图栏外附记相对应之直线及曲线之图表。 (二) 重要道路、轨道或其他铁路交岔之处,以适宜之比例图表示其附近之高低关系,记明设计概要,连络或接近其他铁路之处所。另附其前后各一公里间两线对照之纵剖面图。 三、实测横剖面图:凡纵剖面图不能充分表示之地形,得另附横剖面图。 四、实测河川图:重要横交河川之处所,应绘制平面图、纵剖面图及横剖面图,标示路线左右各五百公尺间有关河流之地形、堤塘、河床之形状及其地质、平时水位及最高水位,并记明桥台、桥墩、桥梁之位置。 前项实测图内之路线中心线绘以红色,并注明主要经过地名附近之其他铁路、公路汽车客运业及与索道之关系,并附曲线表及坡度表 (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实测图之说明书内应另附路线位置图。 第 16 条 地方营、民营铁路机构申请立案时,应检送全部工程分段实施计划,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单线或复线之区别。 二、轨距及轨道中心距。 三、建筑界限 (包括路线桥梁、隧道之建筑界限) 及车辆界限。 四、平面曲线之最小半径及反向曲线间之最短直线。 五、路线之最大纵面坡度及竖曲线之最小半径。 六、路基面宽及用地范围、路堤及路堑边坡斜度、排水沟之尺寸。 七、桥墩及桥基施工计划,桥架、桥拱材料、构造尺寸及所定最大活载重与桥架各部之最大载重及其挠度。 八、适应各种地质之隧道横断面图、隧道门、排水沟、避车洞之构造及各避车洞间之距离。 九、钢轨及其配件之材质、断面及重量、枕木之材质、尺寸及配置距离、道床之种类及厚度、转辙器及辙岔之构造、曲线加宽量及超高度。 十、车站及号志所各种建筑图、旅客月台、货物装卸月台、固定号志机、天桥、地下道、转车盘、水塔、煤台等之位置、构造、侧线之配置、辙岔之交角、用地之界线及车站里程数。 十一、机车之辆数、型式、构造、尺度、重量及气压、客货车及其他车辆之辆数、型式、尺度、容积、重量、机车客货车及其他车辆之转向架、车身构造、轫机装置、电器装置、供水装置以及车辆之构造、连接器及缓冲器之装置尺度等。 十二、与道路或其他铁路路线之交岔点及其邻接处所之保安设备。 十三、依特种设计之工程计划,如系电化铁路,应记明变电站、变电所内电力设备之装置方法、种类、台数及马力数,发电机之种类、台数、电压及发动马力数,变压器 (包括回转变压器) 之种类、个数、电动马力数及其配置法,装置车内之电动机种类、个数、电压及电动马力数,电车内机械器具之装置法、电动方式、配电法、电化铁路方式 (在单轨电车铁路并记明其钢轨之接续法) 电化线路之种类、构造及保安装置,均应详细记载。 前项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三款规定事项应附设计图。但简单构造物,得以标准设计图替代之。 前项设计图,对于车站及号志所之平面图,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五百分之一。 第 17 条 地方营、民营铁路机构申请立案时,未能确定桥梁、机车之设计者,其桥梁应以适当之比例,于河川剖面图内标明平时水位及最高水位,并将桥台、桥墩、桥梁之位置注明之。机车应以比例尺百分之一略图绘制,并记载事先可以确定之尺寸、重量等。桥梁及机车之缩图及略图应在桥梁兴建前及机车制造前将所定之详细设计送请交通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