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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受裁判者补偿金核发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五条 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受裁判者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死刑者,补偿六十个基数 (如表一) 。
  
  受死刑判决者于死刑之执行前死亡,视其实际执行期间,依第三条规定补偿,并增加补偿二十个基数。但最高不得逾五十九个基数。
  
  受裁判者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无期徒刑者,视其实际执行期间,依下列标准补偿 (详如表一) :
  
  一十八年六个月以上者,补偿五十九个基数。
  
  二十八年六个月未满者,依第三条规定补偿,并视其执行情形,得增加补偿十个以下基数。但最高不得逾五十九个基数。
  
  附表一执行死刑、徒刑、交付感化 (训) 教育补偿基数表
  
  
┌────────────────────────┬────┐
  
  │执行死刑及执行徒刑、交付感化 (训) 教育之实际期间│补偿基数│
  
  ├────────────────────────┼────┤
  
  │一个月未满│一│
  
  ├────────────────────────┼────┤
  
  │一个月以上二个月未满│二│
  
  ├────────────────────────┼────┤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未满│三│
  
  ├────────────────────────┼────┤
  
  │三个月以上四个月未满│四│
  
  ├────────────────────────┼────┤
  
  │四个月以上五个月未满│五│
  
  ├────────────────────────┼────┤
  
  │五个月以上六个月未满│六│
  
  ├────────────────────────┼────┤
  
  │六个月以上七个半月未满│七│
  
  ├────────────────────────┼────┤
  
  │七个半月以上九个月未满│八│
  
  ├────────────────────────┼────┤
  
  │九个月以上十个半月未满│九│
  
  ├────────────────────────┼────┤
  
  │十个半月以上一年未满│一○│
  
  ├────────────────────────┼────┤
  
  │一年以上一年一个半月未满│一一│
  
  ├────────────────────────┼────┤
  
  │一年一个半月以上一年三个月未满│一二│
  
  ├────────────────────────┼────┤
  
  │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四个半月未满│一三│
  
  ├────────────────────────┼────┤
  
  │一年四个半月以上一年六个月未满│一四│
  
  ├────────────────────────┼────┤
  
  │一个六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未满│一五│
  
  ├────────────────────────┼────┤
  
  │一年八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未满│一六│
  
  ├────────────────────────┼────┤
  
  │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未满│一七│
  
  ├────────────────────────┼────┤
  
  │二年以上二年四个月未满│一八│
  
  ├────────────────────────┼────┤
  
  │二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未满│一九│
  
  ├────────────────────────┼────┤
  
  │二年八个月以上三年未满│二○│
  
  ├────────────────────────┼────┤
  
  │三年以上三年四个月未满│二一│
  
  ├────────────────────────┼────┤
  
  │三年四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未满│二二│
  
  ├────────────────────────┼────┤
  
  │三年八个月以上四年未满│二三│
  
  ├────────────────────────┼────┤
  
  │四年以上四年四个月未满│二四│
  
  ├────────────────────────┼────┤
  
  │四年四个月以上四年八个月未满│二五│
  
  ├────────────────────────┼────┤
  
  │四年八个月以上五年未满│二六│
  
  ├────────────────────────┼────┤
  
  │五年以上五年四个月未满│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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