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其他有关保修业务。 第 17 条 运输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联合作战运输能量管制与运用指导及依国军需求策颁国军公、铁、水、空运输计划、作业、督导及管制。 二、战时动员水、铁运配运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兵科整体发展之规划。 四、运输部队专业之训练、编装;干部之培育。 五、国军驾驶专长训练、驾照及退伍换照业务之执行。 六、国军行车安全、集用场作业计划之规划及督导。 七、运输建 (购) 案计划申购作业之执行。 八、运输预算之编列、审查及管制。 九、国军军车违规复训与委商运输之审核及管制。 十、考验员与特种车驾驶委外训练预算之编列及管制。 十一、其他有关运输业务。 第 18 条 弹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批号弹药人事经管、教育训练、作业流程、组织编装、准则修订、筹补、投资建案及库储管理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国军批号弹药鉴整,六级、七级品弹药保修及八级品批号弹药处理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三、国军批号弹药勤务单位与有关弹药设施之配置及运用。 四、其他有关弹药业务。 第 19 条 军医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卫勤制度、卫勤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卫生部队编装、学校教育、卫生部队训练及测考之规划。 三、战备演训与灾害应援、卫勤战备整备政策之规划。 四、卫勤动员整备、本外岛伤患后送之管制;卫勤准则之发展。 五、部队预防医学、地区医务所、收容中心、巡回医疗、军队卫生、官兵医疗保健与疫情管制之规划、执行及管制。 六、第八类军品补保、卫材管理政策之建议、流程规划及补保计划之规划、评鉴及督考。 七、重大疫情管制、官兵因病停役审查、调疗及残等建议、医疗辅助作业、疾病管制及官兵重大疾病住院之执行。 八、军、民间医疗人力、病床数、血液存量等各项医疗能量运用之规划。 九、其他军医与卫勤业务。 第 20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之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21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2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