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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办事细则

[接上页]

  八、其他有关保修业务。
  
  第 17 条
  
  运输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联合作战运输能量管制与运用指导及依国军需求策颁国军公、铁、水、空运输计划、作业、督导及管制。
  
  二、战时动员水、铁运配运计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三、兵科整体发展之规划。
  
  四、运输部队专业之训练、编装;干部之培育。
  
  五、国军驾驶专长训练、驾照及退伍换照业务之执行。
  
  六、国军行车安全、集用场作业计划之规划及督导。
  
  七、运输建 (购) 案计划申购作业之执行。
  
  八、运输预算之编列、审查及管制。
  
  九、国军军车违规复训与委商运输之审核及管制。
  
  十、考验员与特种车驾驶委外训练预算之编列及管制。
  
  十一、其他有关运输业务。
  
  第 18 条
  
  弹药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批号弹药人事经管、教育训练、作业流程、组织编装、准则修订、筹补、投资建案及库储管理维护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国军批号弹药鉴整,六级、七级品弹药保修及八级品批号弹药处理之规划、督导及管制。
  
  三、国军批号弹药勤务单位与有关弹药设施之配置及运用。
  
  四、其他有关弹药业务。
  
  第 19 条
  
  军医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卫勤制度、卫勤整备之规划、督导及执行。
  
  二、卫生部队编装、学校教育、卫生部队训练及测考之规划。
  
  三、战备演训与灾害应援、卫勤战备整备政策之规划。
  
  四、卫勤动员整备、本外岛伤患后送之管制;卫勤准则之发展。
  
  五、部队预防医学、地区医务所、收容中心、巡回医疗、军队卫生、官兵医疗保健与疫情管制之规划、执行及管制。
  
  六、第八类军品补保、卫材管理政策之建议、流程规划及补保计划之规划、评鉴及督考。
  
  七、重大疫情管制、官兵因病停役审查、调疗及残等建议、医疗辅助作业、疾病管制及官兵重大疾病住院之执行。
  
  八、军、民间医疗人力、病床数、血液存量等各项医疗能量运用之规划。
  
  九、其他军医与卫勤业务。
  
  第 20 条
  
  主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主计制度之推展。
  
  二、主计业务之规划、督导、管制、执行及研究发展。
  
  三、年度预算之策定、审议、管制及考核。
  
  四、主计电子处理资料业务之督导、管制及执行。
  
  五、主计人员训练及经历管理。
  
  六、主计单位、人员设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关主计业务。
  
  第 21 条
  
  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22 条
  
  本办事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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