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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大学或独立学院戏剧及其相关系、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成绩优良者。 二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具有戏剧或民族艺术专长,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成绩优良者。 三具有戏剧或民族艺术专长,并曾任戏剧团 (队) 负责人十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依前项第三款资格遴用之校长,不得转任他类职业学校校长。 第 8 条 专科学校校长应具副教授以上教师资格,并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满三年,并曾任专科以上学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满三年,并从事与拟任学校性质相关之专门职业六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师满三年,并曾任简任第十职等以上或与其相当之行政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第 9 条 独立学院院长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曾任教授一年以上,或从事与拟任学院性质相关之专门职业三年以上,并曾任教育行政或专科以上学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具有硕士学位,曾任教授二年以上,或从事与拟任学院性质相关之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并曾任教育行政或专科以上学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曾任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或相当于教授之学术研究工作六年以上,并均曾任专科以上学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曾任分类职位第十二职等或与其相当之简任教育行政职务四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第 10 条 大学校长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曾任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之学术研究工作,并担任教育行政职务合计四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具有硕士学位,曾任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之学术研究工作,并曾任教育行政职务合计七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曾任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五年以上,或相当于教授之学术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并均曾任教育行政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曾任分类职位第十四职等或与其相当之简任教育行政职务五年以上,或曾任政务官二年以上,并具有教授资格,成绩优良者。 第 11 条 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院长,除应具备本条例相关各条规定之资格外,并以修习教育者为原则。 第 12 条 国民小学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者。 二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学系、或教育学院、系毕业者。 三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国民小学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 13 条 中等学校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系、所毕业者。 二教育学院各系、所或大学教育学系、所毕业者。 三大学或独立学院各系、所毕业,经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 四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中等学校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 14 条 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 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教师应具有专门著作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或已为接受且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或经出版公开发行,并经教育部审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时,教育部得授权学校办理审查。 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体育、艺术、应用科技等以技能为主之教师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证明或技术报告代替专门著作送审。 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教师之聘任、升等均应办理资格审查;其审查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5 条 大学、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得聘任助教协助教学及研究工作。 助教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成绩优良者。 二三年制专科学校毕业,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专科学校毕业,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第 16 条 讲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硕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成绩优良者。 二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曾任助教担任协助教学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三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六年以上,成绩优良,并有专门著作者。 第 17 条 副教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证书,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专门职业或职务四年以上,并有专门著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