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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一查缉枪枝、毒品。 二二查缉本国人偷渡案。 二三查缉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 15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三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本局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或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6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指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科、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各段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段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段、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进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副段、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段、队长处理段队务事项。 二段、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警备队队长、各警务段组长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分驻、派出所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辖区治安工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分驻、派出所勤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秘书、督察员、科员、组员、巡官、分队长、技士、技佐、警务佐、小队长、巡佐、办事员、侦查员、警员、书记 (雇员) 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公务或执行应服勤务,并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25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二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段、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各段、队及分驻 (派出) 所得分别举行业务会报,由各段、队及分驻 (派出) 所之主管召集各级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 26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7 条 本局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