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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二一查缉枪枝、毒品。
  
  二二查缉本国人偷渡案。
  
  二三查缉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 15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三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本局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或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6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指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科、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各段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段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段、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进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副段、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段、队长处理段队务事项。
  
  二段、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警备队队长、各警务段组长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分驻、派出所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辖区治安工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分驻、派出所勤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秘书、督察员、科员、组员、巡官、分队长、技士、技佐、警务佐、小队长、巡佐、办事员、侦查员、警员、书记 (雇员) 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公务或执行应服勤务,并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25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二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段、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各段、队及分驻 (派出) 所得分别举行业务会报,由各段、队及分驻 (派出) 所之主管召集各级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 26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7 条
  
  本局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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