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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经济部水资源局组织条例

[接上页]

  ││任第十职等│││
  
  ├──────┼────────┼────┼─────────┤
  
  │主任秘书│荐任第九职等│一││
  
  ├──────┼────────┼────┼─────────┤
  
  │专门委员│荐任第九职等│一││
  
  ├──────┼────────┼────┼─────────┤
  
  │副总工程司│荐任第九职等│一││
  
  ├──────┼────────┼────┼─────────┤
  
  │组长│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一 (三) │内三人由正工程司兼│
  
  ││九职等││任。│
  
  ├──────┼────────┼────┼─────────┤
  
  │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一 (三) │一秘书室专任。│
  
  ││九职等││二水库管理中心主│
  
  ││││任三人由正工程│
  
  ││││司兼任。│
  
  ├──────┼────────┼────┼─────────┤
  
  │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一││
  
  ││九职│││
  
  ├──────┼────────┼────┼─────────┤
  
  │专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一││
  
  ││八职│││
  
  ├──────┼────────┼────┼─────────┤
  
  │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三二│内四人俟留用简任技│
  
  ││九职等││正出缺后改置。原曾│
  
  ││││文水库管理局裁撤移│
  
  ││││拨简任技正四人,仍│
  
  ││││以原职称原官等留用│
  
  ││││,出缺后改置为正工│
  
  ││││程司。│
  
  ├──────┼────────┼────┼─────────┤
  
  │课长│荐任第七职等│六│内十人由正工程司兼│
  
  │││ (一○) │任。│
  
  ├──────┼────────┼────┼─────────┤
  
  │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三三││
  
  ├──────┼────────┼────┼─────────┤
  
  │工程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五三││
  
  ││任第六职等至第七│││
  
  ││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一○││
  
  ││任第六职等至第七│││
  
  ││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
  
  ││五职等│││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五││
  
  ││三职等│││
  
  ├─┬────┼────────┼────┼─────────┤
  
  │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一││
  
  │││九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五│原南部水资源开发工│
  
  │事││任第六职等至第七││程处裁撤移拨之人事│
  
  │││职等││室主任一人,以课长│
  
  │││││职务留用,仍以荐任│
  
  │││││第七职等办理,出缺│
  
  │室││││后改置为课员。│
  
  ├─┼────┼────────┼────┼─────────┤
  
  │会│会计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一││
  
  │││九职等│││
  
  │├────┼────────┼────┼─────────┤
  
  ││课长│委任第七职等│一││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五│原南部水资源开发工│
  
  │计││任第六职等至第七││程处裁撤移拨之会计│
  
  │││职等││室会计主任一人,以│
  
  │││││课长职务留用,仍以│
  
  │││││荐任第七职等办理,│
  
  │││││出缺后改置为课员。│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一││
  
  │室││五职等│││
  
  ├─┼────┼────────┼────┼─────────┤
  
  │政│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一││
  
  │││九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四│原南部水资源开发工│
  
  │风││任第六职等至第七││程处裁撤移拨之政风│
  
  │││职等││室主任一人,以课长│
  
  │││││职务留用,仍以荐任│
  
  │││││第七职等办理,出缺│
  
  │室││││后改置为课员。│
  
  ├─┴────┴────────┼────┼─────────┤
  
  ││一七三││
  
  │ 合计 │ (一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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