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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八日 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9月)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青民发〔2005〕116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西宁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计划与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0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一、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贫困居民。 (一)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以下简称四区)救助对象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 第二类为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二)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以下简称三县)救助对象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第二类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卧床半年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主要包括:盲二级以上、听力三级以上、语言二级以上、智力中度以上、肢体二级以上、精神二级以上和综合残疾的)。 第三类为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在享受青海省卫生厅、民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医院设立济困助困病床的通知》(青卫医〔2003〕21号)规定的“一免七减”优惠医疗服务(即:1、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特需服务除外〉,诊查费在本院规定基础上减免20%。2、住院病人药费在实际执行价格基础上优惠10%,检查费减免15%,检验费、诊查费、麻醉费、手术费减免20%,住院床位费减免50%)的同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政府的救助或补助,也可呼吁社会力量资助。 城市低保对象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出据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和提供服务时,参照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城市低保对象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单位或医疗保险机构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一定金额的,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四区救助标准 1、门诊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第一类人员在享受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uhpp)项目的每人每月5元门诊补助的同时,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门诊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给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按月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医疗ic卡上。 2、住院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1)第一类人员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3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1680元。第一类人员门诊补助的每人每月25元,可用于住院的自己承担部分。 (2)第一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201-6000元的,救助比例6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480元。 (3)第二类人员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3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1040元。 (4)第二类人员中的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费个人承担部分在401-6000元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240元。 患者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上相应下浮,即:二级医院下浮5%;三级医院下浮10%。 3、就诊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持《低保证》、身份证(18岁以下持户口簿)、医疗救助ic卡,首先到就近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病人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急诊除外),确需到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 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但须在2天内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