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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5]152号
【颁布时间】 2005-10-08
【实施时间】 200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青卫医〔2005〕48号),不按规定滞留病人或应转诊未及时转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定点资格。
  
  4、结算
  
  (1)救助对象在医院入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政府救助部分,可凭医疗救助ic卡按规定记帐;需个人承担的费用,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负责同救助对象结算。
  
  (2)政府救助部分在市社保局与医疗机构对帐审核无误后,按救助比例支付给医疗机构。市民政局将门诊救助资金和住院政府救助部分的资金按实际发生额拨付给市社保局。
  
  5、设立医疗救助预备金。市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预备金。医疗救助预备金主要用于计划费用实际支出增减调剂;医疗救助应急处理费用;特殊患者的二次报销费用。医疗救助预备金可结转使用。
  
  6、低保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救助。
  
  (二)三县救助标准
  
  1、门诊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第一类人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月20元。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或购药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凭发票报销,年报销金额控制在240元以内。
  
  2、住院治疗费用救助标准
  
  (1)第一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超过300元(含300元)到2000元的,救助比例35%;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4000元的,救助比例40%;个人承担部分在4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45%。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6000元。
  
  (2)第二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500元(含500元)到2000元的,救助比例30%;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4000元的,救助比例35%;个人承担部分在4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40%。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4500元。
  
  (3)第三类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在800元(含800元)到2000元的,救助比例25%;个人承担部分在2001元到4000元的,救助比例30%;个人承担部分在4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35%。但每人每年救助资金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三、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四区的城市低保对象确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持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单及入院证明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患病情况以及患病人员进行审查,在征求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并经公示群众无意见,由市民政局网上电子审批后,救助对象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登记备案,建立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救助档案。
  
  三县的城市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结算后,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结算凭证、出院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的,还需出据单位或保险机构支付的证明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医疗费用支出数额、救助比例、救助金额等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再次对需救助对象进行3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的批准享受医疗救助,核定救助比例和救助金额,并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有条件的县也可根据实际进行报销。
  
  四、资金管理
  
  (一)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款等资金拨入“基金专户”,专项管理,封闭运行,按计划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给同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财务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通过低保社会化发放系统,由银行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三)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救助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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