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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办[2005]39号
【颁布时间】 2005-08-31
【实施时间】 2005-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广告市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广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广告管理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我市广告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以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构建广告诚信机制,把握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为重点,按照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坚持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长效综合防治体系,使我市广告发布秩序更加规范,媒体广告的信誉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媒体广告的信任感增强,促进广告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落实加强广告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完善广告监测制度,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由市工商局对全市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各类广告进行科学、全面监测,收集、整理、发布有关监测信息,调查、统计、分析我市广告市场总体情况,定期形成广告监测报告和《广告发布情况专报》《广告监测通报》《广告违法警示公告》等。
  
  (二)加强广告经营单位的行业自律。新闻媒体要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终审权,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建立健全新闻单位广告发布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严重误导消费者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其主管、主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建立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和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度。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广告审查程序和具体措施办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失职必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明》的广告审查员,及时进行培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所发布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四级管理类别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核定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行业可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不予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失信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四)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内部通报、告诫制度。工商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针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公告。联合公告一般每月一次。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月底将本月的违法行为监测、查处情况,报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公告的内容和时间,由市委宣传部通知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工商部门根据查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和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对于新闻媒体发布的、违法现象比较集中、具有共性的违法广告,进行内部通报,并对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召开行政告诫会、面谈、书面告诫等方式实施行政告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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