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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厦工商广[2005]17号
【颁布时间】 2005-09-01
【实施时间】 200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计分考核数据的运用。
  
  1、对我市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情况,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每月在《厦门广告信息网》上予以通报,必要时抄报市有关部门。
  
  2、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同一年度内,对冲抵后的累计惩戒分值达到或超过25分位(如25分、50分、75分等类推)时,责令该广告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对所属广告审查员开展一次广告法律法规教育;当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00分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该广告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法律法规集中培训;对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50分的,对该广告经营单位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免年检等相关评优、评先推荐活动,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3、对因广告经营单位违规严重导致其出现《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相关广告许可的审批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重新具备广告经营法定条件后,方可恢复其相关广告许可的审批业务。
  
  4、在年度终结时,由我局按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累计额,对其信用情况进行重新评价,确定其信用类别(即: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等四类)并予以记录归档。其中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媒体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查处5次以上的”,直接归入“失信企业”信用类别;若同时其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50分的,直接归入“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类别。
  
  附件2:
  
  
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
  
  │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计分时│计分│惩戒或自荐奖励计分说明│初审│记分│确认│记分│备注│
  
  ││间│项目││计分│人员│计分│人员││
  
  ├────────┼───┼──┼───────────┼──┼──┼──┼──┼──┤
  
  ││││││││││
  
  ├────────┼───┼──┼───────────┼──┼──┼──┼──┼──┤
  
  ││││││││││
  
  ├────────┼───┼──┼───────────┼──┼──┼──┼──┼──┤
  
  ││││││││││
  
  ├────────┼───┼──┼───────────┼──┼──┼──┼──┼──┤
  
  ││││││││││
  
  ├────────┼───┼──┼───────────┼──┼──┼──┼──┼──┤
  
  ││││││││││
  
  ├────────┼───┼──┼───────────┼──┼──┼──┼──┼──┤
  
  ││││││││││
  
  └────────┴───┴──┴───────────┴──┴──┴──┴──┴──┘
  
  附件3:
  
  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
  
  ┌────┬──────┬──┬──────────────┬───────────────┐
  
  │类别│主要标准│项目│项目标准│奖、惩计分标准│
  
  ├────┼──────┼──┼──────────────┼───────────────┤
  
  │规范设置│违反户外广告│ 1│未获得登记证或登记证已失效擅│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5分 │
  
  │ (一) │设置的禁止性││自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
  
  │││ 2│擅自改变核准的户外广告的设置││
  
  ││││地点、规格、时限、形式││
  
  ││├──┼──────────────┤│
  
  │││ 3│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不││
  
  ││││符合技术规范││
  
  ││├──┼──────────────┤│
  
  │││ 4│户外广告陈旧、破损未及时修缮││
  
  ││├──┼──────────────┤│
  
  │││ 5│设置期满未及时办理续延申请或││
  
  ││││自行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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