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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厦工商广[2005]17号
【颁布时间】 2005-09-01
【实施时间】 2005-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 21 │合理利用业务档案,及时报送相│缺报半年、年报计惩戒分值10分,│
  
  ││││关统计数据的│其它每缺报一次计2分;迟报的减 │
  
  │││││半计分。各次均按时按质完成报送│
  
  │││││的计奖励分值10分│
  
  ││├──┼──────────────┼───────────────┤
  
  │││ 22 │如实呈报各类材料,无弄虚作假│未如实呈报各类材料,弄虚作假的│
  
  ││││行为│,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
  
  │││││10分;经办广审员计惩戒分值5分 │
  
  ├────┼──────┴──┴──────────────┴───────────────┤
  
  │备注│本考核标准主要设计适用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其他广告经营活动(如印刷品广告、广告策│
  
  ││划等)参照最类似的项目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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