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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29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蒙古族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冷湖行政区”。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四、第十条调整为第四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青藏高原精神和柴达木精神,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建设民主、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的自治州。” 五、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内容不变。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七、第五条调整为第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和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八、第六条调整为第八条,内容不变。 九、第七条调整为第九条,删去第二款。 十、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积极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智力开发,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引进和使用好各类专业人才。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州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建设事业,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