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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2005-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接上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级中学教育;城镇人口逐步普及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集中办学、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适当集中,扩大规模,大力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应当坚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学,推广普通话,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外语课。”
  
  六十七、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和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集中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将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倡导和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六十八、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一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指导和帮助市、县、行政区办好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完善教育设施,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中、小学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通过奖学金、免费入学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民族中、小学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地方财力不足的,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财政转移支付。”
  
  六十九、删去第四十四条。
  
  七十、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六十二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大力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多渠道搞好教师的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十一、删去第四十六条。
  
  七十二、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挥科技机构的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研究,开拓技术市场,普及科技知识,积极引进、推广、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
  
  七十三、第四十九条调整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变能力,提高防治各种疾病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医、蒙医、藏医学遗产,依法保护和开发蒙藏药物资源,大力发展蒙藏医药事业。”
  
  七十四、第五十条调整为第六十五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节育者的合法权益。”
  
  七十五、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繁荣文艺创作,开展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协作,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其它文化事业。”
  
  七十六、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特别是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和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增强人民体质。”
  
  七十七、第七章标题修改为:“民族关系”。
  
  七十八、第五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八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七十九、第五十四条调整为第六十九条,内容不变。
  
  八十、第五十五条调整为第七十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能够熟练使用本自治州的两种以上通用语言或者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八十一、第五十六条调整为第七十一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解决各民族内部和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场(厂)群之间的问题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坚持从团结的大局出发,同各方面的代表共同协商,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八十二、第五十七条调整为第七十二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每年八月八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
  
  八十三、第八章标题为:“附则”。
  
  八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八十五、第五十八条调整为第七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七十五条,内容不变。
  
  本决定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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