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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29
【实施时间】 2005-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接上页]

  十三、第二章标题修改为:“自治机关”。
  
  十四、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内容不变。
  
  十五、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十八、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十九、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州长由蒙古族或者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选拔领导干部,应当有蒙古族藏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人员;在录取国家公务员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蒙古族藏族人员,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二十一、第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内容不变。
  
  二十二、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二十三、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经济建设”。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二十五、第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结合本州实际,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不断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托本州资源,实施科教兴州战略,开发优势资源,强化农牧基础,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建设柴达木新兴工业基地。”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集中力量建设以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为中心的两个经济区,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体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二十八、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十九、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任何利用资源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浪费资源。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草原资源,禁止破坏草原和新开垦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森林和固沙植物,禁止滥伐乱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矿产资源,禁止违法开采。”
  
  三十、第二十条调整为两条,即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三十三条 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义务植树种草,实行封山育林、育草,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包荒山荒坡种草植树,逐步控制风沙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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