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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字[2005]94号
【颁布时间】 2005-07-18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详见附1。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预计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车辆当月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预计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机器设备当月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合作社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合作社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合作社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求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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