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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小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合作社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作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小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估 第六十二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附注中做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对外报送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十四条 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2。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现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五条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社员的监督。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六十六条 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上述相关条款规定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1.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2.合作社财务评价指标 附1: 合作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 项 目│折旧年限│ ├─────────────┼────────────────┤ │一、 房屋、建筑物 ││ │1. 生产用房│20--4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