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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字[2005]94号
【颁布时间】 2005-07-18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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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营业费用是指合作社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合作社为提高知名度、扩大合作社产品销路所发生的宣传、推介、广告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第四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预算制度。
  
  合作社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八章 经营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对内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发包收入、服务收入、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等。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合作社销售商品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发包收入是指社员和承包单位因承包合作社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畜(禽)场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上交的利润。
  
  合作社的服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各项收入,包括各种技术服务、张贴统一商标品牌收费等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对外劳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在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按章程及合同规定收取的各项违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收支净额
  
  其中:营业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收支净额=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五十条 合作社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合作社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非常损失等。损失补贴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2.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或者用于弥补亏损。
  
  公积金累计总额超过注册资金时,超过部分应按原出资比例转为社员股金。
  
  3.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等。
  
  4. 向社员分配。按股金额向社员分配。
  
  5. 返利。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述各项提取和分配比例由合作社在章程中约定或另行作出规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如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亏;税前利润弥补期满不足弥补亏损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可以用公积金弥补;因亏损数额巨大损及股金的,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办法和期限。
  
  第九章 合作社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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