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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48号
【颁布时间】 2005-07-16
【实施时间】 2005-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我省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进一步强化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确保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4年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7号),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并要求人口计生等部门将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划分。这项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它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有效改善城乡人口分布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会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影响,使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失去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搞好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还有可能发生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违法生育等情况,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各地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宽于城镇的生育政策,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都明确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这是国家和省立法的基点,是我国人口政策变动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过去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即“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但是,计划生育的政策仍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双轨制”生育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执行国家的生育政策。要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认真搞好计划生育的管理衔接,确保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防止个别人借改革之机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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