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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48号
【颁布时间】 2005-07-16
【实施时间】 2005-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做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及政策、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转移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不出现漏洞。
  
  (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按照鲁政办发〔2004〕67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到2005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2005年9月底前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的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今后,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对享受不同生育政策的人群进行衔接和认定,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要对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逐个进行核实,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已婚育龄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农村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到城镇居住登记户口,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向迁入地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拟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向户籍登记机关了解新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查询、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向原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要依托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保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到位。要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搭建多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要建立人口预警机制,实行人口信息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发布制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及时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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