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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48号
【颁布时间】 2005-07-16
【实施时间】 2005-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9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为健全属地化管理体制,满足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生殖健康的需求,要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步伐。按照互利互惠、资源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实现服务范围的全面覆盖。通过单独设立、依托公共卫生机构等方式,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中心,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咨询、随访、药具发放等任务,指导区域内已婚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搞好孕前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省《条例》和《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认真落实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登记中未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人员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及时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工商、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充分利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契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整理完善工作,搞好衔接,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密切关注各地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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