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局)制定,属于连带责任的逐级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医务人员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责任书》职责。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医学诊断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鉴定和透漏胎儿性别。 2.非经临床医生申请,超声诊断人员不得擅自对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 3.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有另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4.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来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附件2)。《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誉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印制,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所辖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 5.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 三、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3)。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4);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附件5); ④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⑤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有,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报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附件6)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四、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程序 审批主体:省、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 审批对象:因医学需要申请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 审批依据: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审批条件:申请人或者其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 审批数量:法律规定没有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按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附件7); 2.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程序:1.介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认为自己或者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的,在向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提出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申请以前,应当先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