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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5]29号
【颁布时间】 2005-07-15
【实施时间】 2005-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1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接上页]

  8.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500元/例;
  
  9.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500元/例。
  
  (三)奖励经费来源:举报第二条第1、2、3项违法行为所需奖励经费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由执法机关要罚没款中提取。
  
  (四)受理举报单位的职责:
  
  1.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案件线索按工作职责分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案件查处后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3.为举报者保密。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泄密给举报人及其家属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五)奖励程序:
  
  1.相关执法部门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原件一份交举报受理部门政策法规机构;
  
  2.举报受理部门查处案件或者对相关执法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受理部门指定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金;
  
  3.举报人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励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综合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机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企业内部各相关科室、营业部和岗位直接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和经营。
  
  2.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二)行政和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监管制度
  
  1.县以上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系统内或辖区内督查和监管,确保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
  
  2.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实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监管,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3.省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三家联合印发的《亲于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标志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16号)、《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湘人口发〔2005〕17号)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督查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每年必须对下级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督查可以专项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业务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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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访的主要内容是:宣传氛围;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他需要暗访的内容。
  
  明查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需要明查的内容。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部门要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督查中了解到的违法行为。
  
  附件:1.给持再生育证夫妻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略)
  
  2.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略)
  
  3.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略)
  
  4.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略)
  
  5.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略)
  
  6.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工作流程图
  
  7.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略)
  
  8.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略)
  
  9.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略)
  
  10.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专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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