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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申请人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到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填写《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附件8)的申请部分,并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3.审查。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采取技术手段对申请人及其丈夫家族是否有伴性遗传疾病史进行审查。 4.决定和送达。审批机构应当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论制作《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附件9),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审批决定不服,可以向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五、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 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4.公司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在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印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6.终止妊娠药品发货要必须单独出具,票面销售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单位证明注明的数量,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发货票据上备案,采购单位证明原件收存,作为发货票存档联附件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附件10)。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6.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七、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2000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2.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000元/例;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1000元/例; 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1000元/例; 5.违法使用B超的,500元/例; 6.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000元/例; 7.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300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