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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赤政办字[2005]104号
【颁布时间】 2005-07-11
【实施时间】 2005-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顿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超范围执业、随意聘用人员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超范围执业和未经登记机关注册,随意聘用医护人员的行为。
  
  三、部门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计生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随意聘用人员的行为。
  
  (二)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的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上访接待工作。
  
  (六)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典型案件曝光和相关公示、公告工作。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委扯皮,行政不作为、为违法机构和人员说情的案件线索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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