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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174号
【颁布时间】 2005-07-07
【实施时间】 2005-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法院的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同时也为配合《信访条例》的施行,完善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机制建设,以便今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能有序、规范、高效开展,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高级法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贯彻和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向高院信访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5年7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睛雨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法院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结合。
  
  三、职责范围
  
  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如下:
  
  (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
  
  (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
  
  (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
  
  (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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