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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口[2005]14号
【颁布时间】 2005-06-28
【实施时间】 2005-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2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现将《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消除贫困人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所辖市(州)农村进行。
  
  (二)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
  
  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三)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3.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探索政府管理改革新路子。
  
  4.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5.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兑现鼓励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承诺,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四)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全省通过以县(市、区)级政府为奖励扶助金归集、发放单位,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5.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人口计划生育、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委托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是指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土、2005年1月1日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劳务、没有纳入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范围的。
  
   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不予登记。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其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1.1979年5月26日至1984年12月31日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所生育的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1979年5月26日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湘革发〔1979〕58号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
  
  2.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5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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