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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冀工商[2005]10号
【颁布时间】 2005-01-28
【实施时间】 2005-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8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6、加强与宣传、纠风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药品、监督、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对广告发布秩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7、加强对整治行动的联查互查工作。省局将结合专项整治方案,邀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各市整顿行动情况进行互查联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指标,对问题严重媒体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8、上下沟通抓落实。各市工商局要切实按照省局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前5日内,将上季度的整治工作情况和6个已查处的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各两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上报省工商局。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05年12月底前5日上报省工商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对一个时期违法表现特别突出的违法广告,全省将统一协调联合查处。
  
  省工商局将按照考核评价指标(附件二)对各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季度在系统内公布各市广告监测单项的考核结果,并在2006年1月底前,公布各市的综合考核结果。
  
  附件:1、《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5年“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2005“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5年“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广告市场的现状,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5年“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季允石省长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的广告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
  
  从现在起,用一年时间,全省工商系统广告监管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对全省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所发布的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服务广告进行重点专项治理整顿,使各类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数量明显减少,违法率大幅下降,违法广告的发布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发布数量大和违法率高的媒体、广告主和经营者,定期曝光一批对社会和消费者影响恶劣的典型广告案例,使我省的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步骤
  
  (一)宣传发动。从现在起到2月5日,为全省广告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阶段。省局《通知》及《方案》下发后,各市工商局要利用电视、报纸、通报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对专项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广告的宣传活动,传达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文件和精神,要将涉及此三类广告的法律法规、违法广告的主要表现及相关处罚条款印制成宣传材料,送发各媒体上墙公示,警示媒体规范发布行为,要求媒体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广告行动的重要性认识,切实树立广告宣传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意识,克服个别媒体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做法。同时,各市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月25日前报省局。
  
  (二)自查自纠。宣传发动阶段之后,各市局要督促所辖媒体对照《方案》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主动查摆问题,该规范的规范,该停止发布的立即停止发布,要将治理整顿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贯穿于广告经营活动全过程,对查摆出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不出现遗留问题,不允许出现查改不一的现象,对走了过场的,加重处罚力度。
  
  (三)集中检查。各市局要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对媒体自查阶段的整改情况进行上门督查,对重点媒体、重点内容至少每一个月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把握总体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发布的重点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广告,依据监测、检查结果,及时依法查处,不可姑息迁就。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罪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可以罚代刑。
  
  (四)联查抽查。省局将于4月中旬、10月中旬进行2次抽查,6月中旬进行一次联查,由各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药监、卫生行政等部门参加,对各市每季度三类广告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并填写专项整治情况考核表,作为年终统一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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