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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冀工商[2005]10号
【颁布时间】 2005-01-28
【实施时间】 2005-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8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总结阶段。各市要将每季度的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连同6个典型案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各2个案例,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告样件)必须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省工商局,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必须在2005年底前5日内上报省工商局。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杂症。
  
  五、专项整治的措施
  
  1、认真开展广告监测和定期监测,加强对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广告的监测。各市要继续做好对重点平面媒体的监测,加快落实04年确定的对电视媒体的监测工作,特别关注对广播媒体特殊时段的广告的监测,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监测、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2、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当前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及时告知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监督广告经营单位自觉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3、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曝光,增加社会透明度。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在限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及时反馈意见;对查处的各种违法典型案件,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媒体或形式向社会曝光,增加社会透明度。
  
  4、加大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人员的管理工作。要制定计划,定期对广告审查人员进行培训。一是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二是广告监管的最新动态和最新的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广告审查员在发布环节中的把关作用。
  
  5、要加强与宣传、纠风办、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药品监督、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对广告发布秩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6、加强对整治行动的联查互查工作。省局将在每季度末组织各市对整顿行动情况进行互查联查,对典型案例当场定性处理,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各市专项整治行动效果的依据,同时邀请省直职能部门参加,对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体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各市工商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加大查处力度,并做到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阶段整治与长期监管相结合,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充分把握广告市场的运行规律,在抓重点违法广告治理的同时,对其他类别的广告也要加强监管,在抓重点媒体监管的同时,对其他媒体的监控也不可懈怠,全面监控,执法到位,不可偏废。
  
  (二)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地方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同宣传部、监察、药监、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联系,对各个阶段整治的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及时与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反馈结果,争取支持,加强配合,形成全社会对广告市场监管的合力,实现整顿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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