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5]3号
【颁布时间】 2005-01-11
【实施时间】 2005-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9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现代新昆明建设和促进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全市专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专利工作意识
  
  1.我国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工作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智力创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市干部和群众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专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专利意识。
  
  2.广泛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普法教育工作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职工和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推动群众性专利工作和发明创造活动。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经济等部门以及学会、协会要利用各种渠道和传媒,大力开展专利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以及科技合作交流营造良好的氛围。
  
  3.加大专利培训工作力度,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类教育机构中开展专利知识教育;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利知识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行政院校要把专利知识培训纳入日常教学内容,高等院校也可开设相关课程。各地、各部门应当把专利知识列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领导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外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要求。
  
  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
  
  4.加强专利工作,促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专利制度运用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专利示范企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支持专利的获得、专利的实施和奖励有关人员。
  
  5.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把专利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专利申请、维护、运用、保护和权益分享等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6.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避免重复研究和防止侵权,择优确定技术方向和技术创新路线;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作出相应调整;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及早申请专利,力争在全市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名牌产品。
  
  7.将专利情况作为认定和评价指标。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实施效果及其管理与保护制度建设状况将作为推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并作为评价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8.把授权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授权发明专利公告说明书视同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对从事发明创造及专利技术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评聘。
  
  三、完善和强化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专利产出和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9.将专利管理贯穿于各类科技和经济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中。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计划,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计划;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和专利,除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原则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政府采购部门应优先将专利产品列入采购计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