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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沈中法[2004]31号
【颁布时间】 2004-12-02
【实施时间】 2004-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0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接上页]

  (十八)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物业管理合同引起纠纷的处理问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则为建设单位)未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物业进行管理,对业主进行了服务的,业主也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十九)关于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约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
  
  物业管理合同是平等主体依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只要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至于未取得收费许可证,属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收费,只要物业公司进行了物业管理,即按照约定获取报酬。
  
  六、本意见如有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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