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本篇法规中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 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子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3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2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