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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1亿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七、商标的知名度 1、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2、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已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5、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6、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7、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9、申请人有影响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省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