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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成立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牵头,依托司法,公安、法庭、信访、财政、农经、土地、工商、计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处中心设主任1名(由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综治、派出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综治办、司法、公安、信访、财政、农经、土地、工商、计生、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调处中心至少2人以上,按编制要求配齐用足现有司法专项编制,调处中心人员岗位补贴参照县(市)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标准发放。 调处中心设接待室、调解室等,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四)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完善和规范“大调解”组织网络 1、在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工会领导; 2、200人以上的国家重点企业、骨干企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3、建立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 4、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5、行政村(居)和城镇社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独的调解室; 6、每20户村(居)民设1名调解员; 7、农村村民小组、城镇小区楼幢院落、企业车间班组要广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队伍。 四、工作职责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采取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除法定情形外,中心可以受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一)县(市)区调处服务中心职责: 1.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指令; 2.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3.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以及分流处理工作; 4.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5.指导、督促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6.及时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 7.协助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能,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8.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 9.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责任查究建议; 10.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调解婚姻、财产、家庭等民间矛盾纠纷; 2.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3.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初期化解工作; 4.具体指导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 (三)调处服务中心的四项工作职权: 1.分流指派权。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有关部门、镇(街道)调处,相关部门、镇(街道)必须接受。 2.矛盾纠纷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部门、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服从中心的调度,及时参加协调处理。 3.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对于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有关部门、镇(街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结并报告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