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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责任追究“一票否决”建议权。中心对分流指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负有监督职责,有权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直至建议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权。 五、运行机制 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应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不断规范运作。 1.预警机制。坚持条块结合,定期进行全方位大联动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把握工作主动权,做好矛盾纠纷钝化、控制工作。 2.分流机制。调处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视情况直接调处或分流到有关单位或部门调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调处不了的,要及时反馈信息,由调处中心调解“回流”案件。所有受理调处的案件必须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行“庭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结案存档,事后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执行。凡调解无效或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3.联动机制。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做到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对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问题,由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确定参与调处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统一进行公开调处;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联动,集中力量解决。 4.调处机制。构建以政法委、信访局、司法局和工会四个部门为依托,着力解决涉及司法、行政、民间、企业纠纷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以政法委为依托的涉法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当事人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引发的涉法纠纷,以政法委为依托,整合公检法司力量,负责协调督办各政法部门及时快速调处纠纷。二是建立以信访为依托的行政纠纷调处机制。针对行政部门工作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而引起的行政纠纷,以信访为依托,协调政府各部门,负责协调督办各行政管理部门纠纷的调处。三是完善以司法行政为依托的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以司法行政为依托,负责协调督办民间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以工会为依托的纠纷调处机制。针对企业因改制、下岗、保险、劳工矛盾引发的纠纷,以工会为依托,负责协调督办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纠纷。 5.考核机制。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实行积分制,并与政法补贴挂钩;对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矛盾激化、上交矛盾纠纷或超过规定时限的单位按综治考核标准扣分,予以责任追究,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6.责任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实行领导接访制度,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每月就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与群众进行一次对话交流。建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遇有重大疑难纠纷,要以快报形式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7.培训机制。市、县(市、区)、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人员进行分级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积极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形式。县(市、区)、镇(街道)年底前都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定期听取“大调解”机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到中心接访和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涉访的单位领导要及时到中心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尽快配齐人员,年底前要消灭空白点、空壳所和空编所。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