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调处中心办公用房、交通、通信等装备建设。对工作不力导致调处中心无法及时正常开展工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综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经费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其正常运转。 3.规范工作程序。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机制,规范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完善工作制度。县(市)区和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坚持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回访督办制度,使矛盾纠纷从受理、移交、调处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包案和接待日制度,县(市)区和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要轮流到调处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协调督办、包案处理;建立协调会办、听证认证、公示公告等工作制度,□ ^保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