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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拉政办发[2004]70号
【颁布时间】 2004-06-29
【实施时间】 2004-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6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价,要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并向全社会暴光。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拉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在市区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在拉萨地区建立2—4个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创建2个以净化农业生产环境为重点的农业生态县。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菜篮子”生产基地的水、气和土壤环境污染监测力度,为整治活动全面开展夯实基础。
  
  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清理和整顿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食品生产企业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大对粮油、食盐、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砖茶、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发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抽查力度;要重点抓好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
  
  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商贸部门要加强生猪、牛(羊)屠宰管理,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清理整顿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场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广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要继续加大对砖茶市场的整治力度,全面实行定点批发,从源头堵塞非国家定点砖茶和劣质砖茶进入我市市场,保障消费者喝上“放心茶”。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扩大碘盐市场覆盖率,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开展,对全市大、中、小、各型蔬菜批发市场、超市的蔬菜安全检测工作,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保证肉品质量。要对经抽查和检验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坚决清除出市场,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对“三无食品”、过期变质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异市、异地销售。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对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鼓励各类市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要开展虚假食品广告宣传、注册商标、标识侵权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商贸部门要在有条件的食品市场开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和专店,督促企业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
  
  卫生、质监、工商、商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建立进货检验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食品卫生质量追究制度。加强对农贸市场和集市贸易监管,严格食品购销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各环节进货渠道合法确保货源质量安全,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
  
  工商、商贸部门要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规范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农产品产地编码、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注意总结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管理方法并加以推广。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现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做好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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