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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03-08-01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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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上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沙治沙管理人员在防沙治沙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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