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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04]13号
【颁布时间】 2004-05-11
【实施时间】 2004-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9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1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民族团结、推动群众自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当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各族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疏导,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目前,我区有人民调解组织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11万余人,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0余万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和发展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构建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排查、处理、预防矛盾纠纷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全区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积极贡献。具体要实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区建立以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核心,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人民调解组织。同时,积极稳妥发展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遍布全区的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实现“六统一”,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五有”、“四落实”。
  
  (三)建立健全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和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等工作机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取得明显社会效果,因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逐年减少。
  
  (五)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不断增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民间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立新机制,认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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