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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认真落实好财政、工商、税务、交通、金融、海关、外贸、供销合作等部门在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融资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措施,采取贴息、补助、有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打破地区保护主义,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尤其是对列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建设、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农民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和贷款贴息。进一步完善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带动农民增收。 (八)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围绕增强农业科技的创新、储备和转化能力,继续加强国内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推进已有科研成果的中试和示范推广。支持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参与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发展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化和完善各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鼓励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加强动物防疫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实行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制度,减少法定检验项目,控制商业检验收费标准。 四、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农民非农业收入 (九)支持乡镇企业二次创业。按照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模式,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营销和旅游观光服务业。加大对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引导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和企业集团,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增加农民就业作用明显的中小企业,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的,都要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向乡镇企业倾斜,继续安排乡镇企业专项资金,并通过贷款贴息拉动银行增加信贷发放,有重点地发展乡镇企业园区,实现乡镇企业二次创业。 (十)大力发展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以农民群众为投资主体,家庭经营、合伙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股份制经营、私人经营等多种形式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混合型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税费征收、金融信贷、土地使用的机制,努力营造加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环境。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并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使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单纯的劳动生产者成为投资经营者。 (十一)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围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三大目标,立足区位和资源优势,面向市场需求,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化为重点,以城镇化为支撑,积极推动县域经济由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转变。重点加快小城镇建设,把小城镇建设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易地开发扶贫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机制,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增加财政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鼓励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开发,支持乡镇企业和农村能人向小城镇转移,把小城镇建设成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技术信息和服务的中心,不断繁荣小城镇经济,使之成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新的支撑点。 五、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二)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认真搞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规划,坚持农业内部转移与向二、三产业转移相结合,就近转移与跨区域转移相结合,常年转移与季节性转移相结合,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主择业的路子。推进城乡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平等就业制度,支持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实施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尽可能安排当地农民就业。城市政府要把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和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积极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手续,禁止向农民工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集中力量解决好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等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救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