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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农民增收体制保障 (十九)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耕地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要坚持按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征用,要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审批程序;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管制,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决不允许行政包办、无偿调拨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健全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和纳入公益林管理的集体森林、农民的自留山林,要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土地、山林征占用补偿费的数额和分配,要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扣缴,对拖欠、克扣、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采取留地安置、扶持企业、开垦项目等补偿办法,让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各种征地建设项目凡能安排劳动力的,应首先安排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二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总体放开、分级负责、加强调控、确保安全”的基本思路,积极探索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任何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继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健全和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增加必要的粮食储备,做好粮食购销,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管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二十一)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按照中央“减轻、规范、稳定”的总体要求,在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力度,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推进城乡统一税制改革。加快调整乡镇建制、农业服务机构、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等各项配套改革,强化服务职能,精简财政供养人员,建立健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义务教育必要经费的保障制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约束机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策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创新,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权不清晰问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探索缓解农村资金外流的途径和办法,增强支农能力。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立足促进农民增收,扩大信贷规模。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对粮食企业的信贷服务。扩大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依法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拓展担保业务,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 九、突出扶贫开发重点,解决贫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 (二十三)突出抓好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增加扶贫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完成以改造茅草房及杈杈房为主的安居温饱工程、易地开发扶贫和贫困地区农村劳务输出三项重点工程任务。继续实施好重点村、安居温饱村和民族特困乡等工程项目。特别要加大贫困地区产业开发力度,扶贫贴息资金重点投向能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不断增强贫困地区的“造血”能力。完善扶贫投入机制,开展扶贫权力、任务、资金、责任下放到县的扶贫试点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所有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都要推行公示、公告制度,严格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十四)切实做好对农民的防灾减灾和解围工作。各级财政要保证防汛抗旱、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航空护林等农业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对于农村遭受自然灾害遇到的生产生活困难,要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救济款。进一步规范农村民政救助工作,严格审定救济对象,完善,救济办法,解决好困难农户生产生活问题。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在滇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