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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4]50号
【颁布时间】 2004-02-24
【实施时间】 2004-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2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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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公司纠纷分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基于改制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
  
  2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纠纷如何适用《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纠纷应当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
  
  2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五、其他问题
  
  23.已经被法院判决限期清算,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但拒绝清偿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及审理原则?
  
  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的内容之一,属于法院判决清算的执行内容。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的债务,清算组对债务清偿无异议,但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算组对债务的清偿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对清算组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为保障各债权人对于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该类案件应当由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一并管辖。
  
  24.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发之日起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如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公司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伴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民事主体围绕着公司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2000年始,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为56件;2001年出现大幅度增长,达132件,同比上升135%;2002年427件,同比上升223%;2003年819件,同比上升92%。
  
  对于我市三级法院来说,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尚属于新类型案件,案件数量相对少,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在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中的首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作出很多属于探索性和开创性的判决,法官经验的积累和理论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各法院普遍感到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且由于各法院所处地理位置及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案件审理水平呈不均衡状态。在各法院已经审结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从程序到实体均存在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同类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直接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经过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法》立法的不足已经显露,其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以及相关制度的缺位,加大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出现裁判结果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成立了课题组,重点研究我市三级法院2002—2003年审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以及各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及公司纠纷疑难案件,多次召开三级法院和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论证会、研讨会,根据我市法院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情况、特点,形成“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调研报告,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讨论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专家学者、三级法院共同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形成送审稿,于2004年2月9日报请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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