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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4]49号
【颁布时间】 2004-02-18
【实施时间】 2004-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3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九日第一次会议(总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解答为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指导,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在学习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外国人”的范围?
  
  答:本《解答》中的外国人,是指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二、本《解答》中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哪些?
  
  答:本《解答》所指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侵权和权属以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给予保护?
  
  答: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了以下保护途径:
  
  (一)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1、单方面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通过订立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对外国人发明创造的保护
  
  外国人的发明创造在外国取得专利权,在我国不具有效力,其发明创造欲在我国得到保护,必须在我国申请获得专利:
  
  1、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可以在我国申请获得专利;
  
  2、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可以根据其所属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申请专利;
  
  3、依照互惠原则,对外国人的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
  
  (三)对外国人商标的保护
  
  外国人欲得到我国商标法对其商标的保护,通常应在我国申请获得商标专用权:
  
  1、外国人可以根据其所属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2、对所属国与我国既无双边协议,又不属于任何一个国际条约的外国人,可以依照对等原则在我国获得商标权。
  
  3、外国人的商标是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亦受我国法律保护。
  
  (四)对外国人要求制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对所属国与我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我国法律给予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四、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起到什么作用?
  
  答: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国际条约的作用是协调谷国的知识产权国内法,促成各缔约国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依照本国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一国缔结或者加入国际条约,只是承诺对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子以保护,但保护的具体根据不是国际条约,而主要是本国法。只有在本国法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条约的要求时,才依据国际条约。因此,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对于外国人要求我国给予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首先要考虑的是主张权利的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是否缔结或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我国是否承诺给该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其次,在适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给该外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时,要考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标准是否达到了国际条约的要求。
  
  五、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或者被侵害之权利标的位于外国的,是否属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只要具备当事人为外国人,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三个因素之一,即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在外国,或者受到侵害之权利标的位于外国的;属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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