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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制造业者,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除投资于第五条第一项附表 (以下简称附表) 六绿色技术工业之环保科技材料及资源化产品为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外,应达新台币二亿元。其全新机器、设备购置金额,除投资于附表六绿色技术工业之环保科技材料及资源化产品为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外,应达新台币一亿元。 二、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应达新台币四千万元。公司于投资计划完成年度及其前、后一年度之三年期间内,研究与发展支出达新台币四千万元。 三、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规定之公司于投资计划完成年度及其前、后一年度之三年期间内,新投资创立者,于该期间内之研究与发展支出占投资计划实收资本额之比率,应达百分之二十;增资扩充者,于该期间内之研究与发展支出占投资计划增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应达百分之二十。 第 3 条 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技术服务业者,除附表九 (十) 研究发展服务者外,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其全新机器、设备购置金额如下: (一) 附表九 (二) 无线网路应用服务业、九 (三) 高阶积体电路设计业及九 (五) 产品测试服务业,为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 (二) 附表九 (一) 数位内容产品及服务业,其硬体设备及软体购置金额,合计为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上。 (三) 附表九 (四) 自动化或电子化工程服务业、九 (六)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服务业、九 (七) 生物技术与制药业技术服务业、九 (八) 提供属制造业之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工程技术服务业、九 (九) 节约能源或利用新及净洁能源工程技术服务业,为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上。 二、投资计划之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应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公司于投资计划完成年度及其前、后一年度之三年期间内,研究与发展支出达新台币三千万元。 三、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规定之公司于投资计划完成年度及其前、后一年度之三年期间内,新投资创立者,于该期间内之研究与发展支出占投资计划实收资本额之比率,除附表九 (六)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服务业者,应达百分之二十外,应达百分之三十;增资扩充者,于该期间内之研究与发展支出占投资计划增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除附表九 (六) 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服务业者,应达百分之二十外,应达百分之三十。 第 4 条 第二条 第一款及前条第一款实收资本额或增加实收资本额,得于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间内分次增资、分次收足。机器、设备或软体,得于核定之投资计划期间内分次购置。 第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研究与发展支出,指税捐稽征机关依公司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规定核定之研究与发展支出,及于各该条款所定三年期间内捐赠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之金额。 前项研究与发展支出,于税捐稽征机关尚未核定时,以申报数为准。 第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三年期间,其投资计划完成年度之前一年度未满一年者,自投资计划完成年度起算三年。但申请核发核准函年度与投资计划完成年度为同一年度者,自投资计划完成年度之次年度起算三年。 第 5 条 第二条 及第三条投资计划生产之产品或提供之技术服务,其范围如附表。 附表十一经行政院指定之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由经济部报请行政院召集相关产业界、政府机关、学术界及研究机构代表定之。 附表九 (三) 高阶积体电路设计,选择适用五年免税者,其免税范围包括自行销售依其经核准之投资计划完成之设计所产制之产品所得。 第 6 条 公司申请适用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奖励,新投资创立者应于公司设立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者应于增资变更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 前项所称增资变更核准函,于分次增资时,以第一次增资变更核准函为准。 经济部工业局于核发第一项核准函时,应副知受理核发完成证明机关、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 第 7 条 公司依前条规定申请核发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核准函时,应检具投资计划书七份;其适用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者,需载明公司于投资计划完成年度及其前、后一年度之三年期间内之研究与发展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