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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

[接上页]

  第 2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爆炸物管理员:
  
  一、受禁治产宣告者。
  
  二、犯内乱、外患、公共危险、杀人、窃盗、强盗、侵占或掳人勒赎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三、触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四、经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
  
  爆炸物管理员如有违反爆炸物管理法令规定时,中央主管机关得令爆炸物制造、贩卖业者或购买者撤换之。
  
  第 27 条
  
  爆炸物管理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遴用单位负责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爆炸物管理员请假时,应即指定适当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三十日以上时,应遴用规定资格之人代理,并报中
  
  央主管机关备查。
  
  二、爆炸物管理员离职时,遴用单位负责人应即指定适当之人代理,于三十日内遴用规定资格之人接替,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28 条
  
  在爆炸物制造厂、火药库或使用场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携入易燃性、着火性物质。但其他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29 条
  
  爆炸物制造、贩卖业者,对于爆炸物之包装,应于容器外部明确记载爆炸物名称、制造日期、批号、重量或数量、图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制造厂商名称、地址、搬运注意事项及燃烧或爆炸危险之标示;容器内部须附物质安全资料表及说明书,注明爆炸物储存年限及安全注意事项;条状之炸药,应注明批号。
  
  爆炸物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包装。
  
  第 30 条
  
  爆炸物之制造、贩卖业者及购买者,应于爆炸物失窃或遗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陈报。爆炸物购买者,如为工程承揽施工者,并应立即通知工程委办单位。
  
  第 31 条
  
  爆炸物之制造、贩卖业者及购买者,遇爆炸物发生灾害或有灾害发生之虞时,应立即采取必要之应急或救护措施,并速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第 32 条
  
  爆炸物之制造、贩卖业者及购买者,应备置簿册登记进出爆炸物种类、数量、时间、来源等项,以备稽查;其纪录至少保存五年,并应定期将爆炸物产销或消耗数量报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备查。
  
  第 33 条
  
  主管机关为防止灾害得随时派员检查爆炸物制造、贩卖或使用之工作场所安全设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员,并得向有关人员查询簿、册、书、表等纪录。
  
  受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对于前项检查,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一项检查人员于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其身分证件。
  
  第 34 条
  
  主管机关为防止灾害、维护公共安全,认为有灾害发生之虞或已发生灾害时,得令爆炸物制造、贩卖业者或购买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设备或火药库。
  
  二、禁止或限制其制造、贩卖、储存、运输或使用爆炸物。
  
  三、变更爆炸物存放处所。
  
  第 3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报经查验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爆炸物者。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废弃处理爆炸物者。
  
  第 3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报经查验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爆炸物者。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置营业分处所者。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贩卖爆炸物予未取得爆炸物配购证之对象者。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未报经查验合格擅自开工或营业、未将开工或营业日期分报主管机关备查或未禁止出入之员工及访客
  
  擅将爆炸物携出或携入厂 (库) 区者。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废弃处理爆炸物者。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或出借爆炸物、未经核准即由贩卖业者收回或由购买者承购剩余或不再使用之爆炸物者。
  
  七、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四条所为之紧急措施处分者。
  
  第 3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各款情形之一、未以专车由专人押运、未照核定路线或未照核定时间运输爆炸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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