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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

[接上页]

  前项当选人得当场或于就任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当选。
  
  第 26 条
  
  人民团体之会员 (会员代表) ,如一人同时当选为理事与监事或候补理事与候补监事时,由当选人当场择一担任,如当选人未在场或在场而未能择定者,以得票较多之职位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如一人同时为正式当选及候补当选时,以正式当选者为准。
  
  第 27 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出缺时,应以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次递补,经递补后,如理事、监事人数未达章程所定名额三分之二时,应补选足额。人民团体之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监事会召集人 (常务监事) 出缺时,应自出缺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选之。但理事长所遗任期不足六个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章程规定或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设常务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28 条
  
  人民团体之会员 (会员代表) ,如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之会员 (会员代表) 资格者,应具有二个以上选举权或罢免权,但被选举权仍以一个为限。
  
  第 29 条
  
  人民团体如有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者,该团体会员选派之每一会员代表,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应与个人会员同。
  
  第 30 条
  
  人民团体选举之当选名额,依法令或章程规定应受选出名额产生比例之限制者,应按其应选出名额产生比例,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计算之。如遇有缺额递补时,应以同类之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
  
  第 31 条
  
  人民团体之选举或罢免,在开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场人数之动议,其选举或罢免应随该会议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项动议,应清查在场人数,须足法定出席人数时,方可开始选举或罢免。但在场之人均无异议时,原动议人得于清查结果宣布前收回之。
  
  第 32 条
  
  (删除)
  
  第 33 条
  
  人民团体之理事、监事应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改选,如确有困难时,得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其期限以不超过三个月为限,届期仍未完成改选者,由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 34 条
  
  上级人民团体之理事、监事,如限由下级人民团体所派之会员代表当选者,其当选之职位,应随其在下级人民团体会员 (会员代表) 资格之丧失而丧失。
  
  第 35 条
  
  人民团体理事、监事之选举,得于章程订定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
  
  前项通讯选举办法应提经理事会议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36 条
  
  人民团体之通讯选举,应由各该团体于预定开票日一个月前按全体会员 (会员代表) 人数,以挂号邮寄选举票,不得遗漏,并由监事会负责监督之。其无法送达者,应于开票时提出报告,并列入会议记录。
  
  前项选举票应载明寄回截止时间。
  
  第 37 条
  
  通讯选举应用双重封套,寄由选举人拆去外套,并将经圈写后之选举票纳入内套后,密封挂号寄还。选举票经寄回后,应即投入票匦,于开票时当场拆封。
  
  第 38 条
  
  通讯选举之开票,应在理事会议行之,由监事会派员监督。开票结果,应以书面通知各会员 (会员代表)。
  
  第 39 条
  
  通讯选举票如未以挂号寄回或在宣布选举结果后寄回者,视为废票。
  
  第 40 条
  
  人民团体会员 (会员代表) 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者,得划分地区依会员 (会员代表) 人数比例选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之代表。
  
  前项分区选举办法,应提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
  
  第 41 条
  
  人民团体之选举或罢免,经截止投票后,应即当场开票,并由会议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宣布选举或罢免结果。但如发觉选举或罢免有违法舞弊之嫌者,会议主席得会同监票员宣布将票匦加封,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办。
  
  对前项宣布之选举或罢免结果有异议者,出席之选举人、被选举人、罢免人或被罢免人应当场向会议主席提出,并应于三日内 (以邮戳为凭) 以书面申请主管机关核办。未出席或出席未当场表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者,于事后提出异议,均不予受理。
  
  选举人对分区选举会员代表之结果有异议者,应当场向会议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会议主席或主持人转报主管机关核办,事后提出者,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第 42 条
  
  人民团体之选举或罢免,在开票完毕宣布结果后,所有选举或罢免票应予包封,并在封面书明团体名称、届次、职称、选举或罢免票张数及年月日等,由会议主席及监票员会同验签后,交由各该团体妥为保管,如无争讼,俟任期届满改选完毕后,自行销毁之。
  
  第 43 条
  
  人民团体之选举或罢免,在结果揭晓后三十日内,应由各该团体造具当选人简历册或被罢免人名册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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