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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光体育奖章及奖助学金颁发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之奥林匹克运动会 (以下简称奥运) 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八名者。
  
  二、参加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主办之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 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三、参加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主办之世界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四、参加世界大学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大学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三名者。
  
  五、参加国际学校体育总会主办之国际学校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第一名者。
  
  六、参加东亚运动会协会主办之东亚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前二名者。
  
  七、参加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正式锦标 (杯) 赛获得前三名者。
  
  八、参加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主办之亚洲正式锦标 (杯) 赛获得前二名者。
  
  九、参加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主办之世界青年正式锦标赛获得前二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得第一名者。
  
  十、参加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主办之亚洲青年或亚洲青少年正式锦标赛获得第一名者。
  
  十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及全民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优胜者。
  
  十二、参加全国大专校院运动会及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正式竞赛项目获得优胜者。
  
  前项各款所定名次,以主办单位颁订竞赛规程规定之最优级组及颁奖名次为限;如其竞赛规程未规定者,以各该运动种类之国际运动竞赛规则所定之名次为限。如颁奖名次未明确区分时,其名次之排定,由第八条第四项之奖审会,依实际参赛成绩认定之。无法认定时,以未明确区分之最高名次论之。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国际或亚洲各级各类运动竞赛之主办单位,以国际单项运动组织联合会 (GAISF)所属之国际单项运动总会或亚洲单项运动组织联合会 (GAASF)所属之亚洲单项运动协会为限。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以各全国性单项运动组织于赛前向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提报,并经核定之最优 (高) 级组赛会为限;如为新增之赛会,以已举办二届以上者,始得提出。赛前未经提报核定之申请案件不予受理。
  
  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规定之比赛,除有会前赛、资格赛或订有参赛标准者外,其参加比赛获奖之项目应有六国 (地区) 及六队 (人) 以上参赛者,始给予奖励。
  
  第一项第九款至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以奥运、亚运正式竞赛项目为限;其项目之认定应符合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 3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奖章:优秀运动选手参加竞赛成绩,应依第四条规定,分别颁给国光体育奖章。
  
  二、奖助学金:优秀运动选手参加竞赛成绩,应依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分别颁给奖助学金。但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奖励对象,团体项目参赛队数于八队以下时,仅前六名颁给奖助学金。但以未明确区分之最高名次论之者,其奖助学金以各可能获奖名次之奖助学金总额平均计算之。
  
  三、前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定奖励对象,仅颁给奖章,不颁给奖助学金。
  
  四、前条第一项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定奖励对象,由举 (主) 办单位或参加单位另订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虽符合前条规定,惟名列最末名次者,不予奖励。
  
  参加同一比赛,同时获得个人赛及团体赛之给奖资格者,均给予奖励。
  
  参加合并举行之比赛,同时获得给奖资格者,应就前条第一项各款规定,择一比赛给予奖励。
  
  第 4 条
  
  国光体育奖章分为三等九级,各等级奖章给奖资格如下:
  
  一、一等一级:参加奥运获第一名者。
  
  二、一等二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二名者。
  
  (二)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会员国达二○○个以上,每四年举办一次之
  
  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三、一等三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三名者。
  
  (二)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会员国达二○○个以上,每四年举办一次之
  
  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四、二等一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四名者。
  
  (二) 参加亚运获第一名者。
  
  (三)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会员国达二○○个以上,每四年举办一次之
  
  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三名者。
  
  (四)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一名者。
  
  五、二等二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五名及第六名者。
  
  (二) 参加亚运获第二名者。
  
  (三) 参加奥运正式竞赛项目之世界正式锦标赛获第二名者。
  
  六、二等三级:
  
  (一) 参加奥运获第七名及第八名者。
  
  (二) 参加亚运获第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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