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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警察电讯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所设第一课、第二课、第三课、第四课、秘书室、督察室、机动通讯中心、微波通讯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别掌理本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本所于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南投、宜兰、花莲、台东及澎湖各设分所,掌理辖内有、无线电通讯等事项。本所于台北、万盛、新竹、台中、凤鸣、台南、高雄、中寮、南投、宜兰、花莲及台东各设中继台,掌理辖内微波通讯事项。 第 4 条 第一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网路之整体规划、协调事项。 二警察有线电话之管理、运用事项。 三警察频率及证照之申请、核配、管理事项。 四警察电讯法规之研究、整理、编纂事项。 五通信动员之协调、支援事项。 六警察电讯支援警卫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事项。 七警察电讯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事项。 八本所员警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事项。 九本所员警心理辅导业务事项。 一○其他有关警察电讯业务事项。 第 5 条 第二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线路新架、整修、汰换工程计划事项。 二警察电讯交换机及附属设备之新设、汰换事项。 三警察电讯有线载波传输之规划、新设事项。 四受讬机关、人民申请迁移警察电讯线路之代办工程事项。 五损害赔偿警察电讯线路之代办工程事项。 六警察电讯管道工程计划事项。 七各县、市警察局基层厅舍新 (整) 建,警察电讯设施配合工程计划事项。 八警察电讯线路申租业务事项。 九警察电讯有线电工程物料规格之拟 (修) 订与管理事项。 一○警察电讯有线电设施维护作业之督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警察电讯有线电业务事项。 第 6 条 第三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器材之采购、验收事项。 二警察电讯器材之调拨、仓储、补给、呆废料处理事项。 三警察电讯器材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四本所资讯作业之开发、研究发展及资讯系统之管理运作事项。 五其他有关警察电讯器材事项。 第 7 条 第四课业务职掌如下: 一、车辆设置标准订定、购置、报废、汰换、保养、管理督导事项。 二、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三、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四、厅舍营缮、租赁、分配、布置管理事项。 五、一般行政设备及物品之采购、管理事项。 六、车辆及驾驶之调度事项。 七、事务用品之采购及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所长亲 (密) 启公文之登收、缮发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工作报告、简报及重要行事历之编撰事项。 五、各项会报之召开事项。 六、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缮校事项。 七、档案管理之公文点收、分类、装订、典藏及检调清理事项。 八、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九、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十、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十一、业务督考及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推展事项。 十二、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十三、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十四、公文登记、查询及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十五、各项法制业务事项。 十六、技工、工友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十七、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保管及员工薪津领发事项。 十八、不属于其他课、室、中心之业务处理事项。 十九、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9 条 督察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员工因公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执行事项。 二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三员警申诉之审办事项。 四模范警察、绩优员警、好人好事之甄选、表扬事项。 五文康活动之规划、执行事项。 六勤务督察、专案督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七员警违反勤务纪律及交通事故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内部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重要警风纪案件查处及违反警风纪案件之审办事项。 一○风纪情报搜集之策划、执行事项。 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陈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