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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三员警升调、考试、训练等案件品操查核事项。 一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转陈事项。 一五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一六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七公务机密维护及泄 (失) 密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八危害或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九安全防护实施事项。 二○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一社会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二重大事件之通报、协调、联系事项。 二三其他有关督察、政风、保防业务事项。 第 10 条 机动通讯中心业务职掌如下: 一机动无线电网路之规划、设计事项。 二机动无线电机之修护、调校事项。 三机动无线电仪表、物料等规格之厘订、管理事项。 四各项专案、演训及重大警勤任务等所需无线电机通讯网之协调、支援、整备、构建事项。 五各警察机关之警用机动无线电装备保养检查与考核事项。 六各警察机关之警用机动无线电运用、协调及干扰处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警用机动无线电业务事项。 第 11 条 微波通讯中心业务职掌如下: 一微波系统之规划、建设、管制、运用事项。 二微波系统维护保养作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微波系统相关仪表及物料等规格之厘订、管理事项。 四配合警勤任务调配所需微波通讯电路事项。 五微波系统装备检查计划之拟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微波系统业务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业务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4 条 分所职掌如下: 一辖内警察电讯网路之管制、运用事项。 二辖内警察电讯有线电通讯设施之规划、建设与维修等事项。 三辖内各项专案、演习及重大治安事件应勤通讯系统之建设事项。 四辖内警察电讯线路迁移、损害赔偿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中继台职掌如下: 一警察电讯微波系统装备之测试与维护事项。 二配合辖内各项专案、演习及重大治安事件应勤通讯系统所需微波电路之构建事项。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命,掌理全国警察电讯事项。 二本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三本所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四本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五上级重要命令执行事项。 六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七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